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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骅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王玉某、王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反诉被告):黄骅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沧州市黄骅市信誉楼大街。
法定代表人:孙玉生,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树明,该公司项目经理。
被告(反诉原告):王玉某。
被告(反诉原告):王某某。
以上二被告委托代理人:刘伟,河北冀事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黄骅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王玉某、王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6日作出(2013)黄民初字第1401号民事判决书。被告(反诉原告)王玉某、王某某不服提起上诉。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20日作出(2015)沧民终字第2834号民事裁定,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违反法定程序,裁定撤销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2013)黄民初字第1401号民事判决,发回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反诉被告)黄骅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反诉原告)王玉某、王某某于2016年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撤回反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被告(反诉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准予撤诉。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反诉被告)黄骅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二、准许被告(反诉原告)王玉某、王某某撤回反诉。
案件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2525元,由原告(反诉被告)黄骅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反诉费2150元,减半收取1075元,由被告(反诉原告)王玉某、王某某承担。

审判长  韩景韫 审判员  田冀沙 审判员  孙海峰

书记员:付一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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