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骅市电影发行放映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庆军,经理。
被告:黄骅市耀华商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冯玉鹏,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赵林,河北冀事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黄骅市电影发行放映公司与被告黄骅市耀华商厦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骅市电影发行放映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770元,由原告黄骅市电影发行放映公司承担。
审判员 张仙
书记员:周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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