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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骅市瑞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陈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黄骅市瑞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戴加成(河北冀事达律师事务所)
陈某某
付树栋(河北黄骅渤海法律事务所)

原告黄骅市瑞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黄骅市新205国道绕城线西侧地方铁路南。
法定代表人许家敏,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戴加成,河北冀事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某,男,1967年1月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河北省黄骅市。
委托代理人付树栋,黄骅市渤海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黄骅市瑞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通公司)与被告陈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年8月5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胡志刚独任审判,于2014年10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骅市瑞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戴加成、被告陈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付树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对汽车买卖的事实及价款等权利义务均无异议,被告将已经被人民法院经公示催告程序除权的总金额为200000元的两张汇票交付原告,导致原告无法承兑该两张汇票,应视为被告未支付购车款。现原告要求被告偿还200000元购车款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  、第一百六十一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陈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原告瑞通公司购车款20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150元,由被告陈某某承担。(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费,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对汽车买卖的事实及价款等权利义务均无异议,被告将已经被人民法院经公示催告程序除权的总金额为200000元的两张汇票交付原告,导致原告无法承兑该两张汇票,应视为被告未支付购车款。现原告要求被告偿还200000元购车款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  、第一百六十一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陈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原告瑞通公司购车款20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150元,由被告陈某某承担。(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交纳)

审判长:胡志刚

书记员:董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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