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骅市开发区大华家园业主委员会。住所地:黄骅市开发区泰山道。
负责人:姜风旭,主任。
委托代理人:董红旗,河北新骅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黄骅市馨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黄骅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刘强,经理。
委托代理人:贾莉,河北冀事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九腾管道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黄骅市旧城镇旧城村。
法定代表人:郭圣炎,经理。
原告黄骅市开发区大华家园业主委员会与被告黄骅市馨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河北九腾管道制造有限公司合同确认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7日立案。原告黄骅市开发区大华家园业主委员会于2018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骅市开发区大华家园业主委员会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 张仙
人民陪审员 于涛
人民陪审员 康凯
书记员: 蒋娟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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