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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骅市天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司书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黄骅市天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宋春岳(河北冀事达律师事务所)
司书军

原告:黄骅市天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黄骅市羊三木乡刘皮庄。
法定代表人:王军,经理。
委托代理人:宋春岳,河北冀事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司书军,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骅市天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司书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黄骅市天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于2014年6月10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骅市天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280元,由原告黄骅市天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骅市天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280元,由原告黄骅市天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李朝霞
审判员:魏云良
审判员:胡德忠

书记员:韩明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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