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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骅市吕某某刘某某村民委员会与王某某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黄骅市吕某某刘某某村民委员会
夏金树(河北冀事达律师事务所)
王某某
窦守峰
刘付治

原告:黄骅市吕某某刘某某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河北省黄骅市。
法宝代表人:刘志广,主任。
委托代理人:夏金树,河北冀事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某,女,53岁,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
委托代理人:窦守峰,1967年2月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大港区。
委托代理人:刘付治,男,1961年11月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黄骅市。
原告与被告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将租赁原告的土地恢复原状、返还土地并赔偿损失。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真实有效,该合同已实际履行,承租期限已届满,合同权利义务终止,被告理应恢复原状,返还租赁土地。现被告仍然占有使用原告土地,于法无据,此举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因此给原告造成损失,应予赔偿。赔偿标准参照原告与案外人刘捷签订的承包合同确定的年承包费1100元较为合理,因原、被告签订的租赁合同中未确定租赁地块的实际亩数,该地块是否为36亩无证据证实。因此,应按原、被告签订的租赁合同确定的四至位置确定租赁亩数以计算损失数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第二百三十五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王某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租赁地块恢复原状、返还给原告刘某某委会;
二、被告王某某赔偿因逾期占有原告土地造成的损失,损失数额按每亩每年1100元计算,时间从2014年5月1日至实际交付之日至,地亩数以原、被告签订的协议确定的四至位置计算。
本案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负担。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真实有效,该合同已实际履行,承租期限已届满,合同权利义务终止,被告理应恢复原状,返还租赁土地。现被告仍然占有使用原告土地,于法无据,此举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因此给原告造成损失,应予赔偿。赔偿标准参照原告与案外人刘捷签订的承包合同确定的年承包费1100元较为合理,因原、被告签订的租赁合同中未确定租赁地块的实际亩数,该地块是否为36亩无证据证实。因此,应按原、被告签订的租赁合同确定的四至位置确定租赁亩数以计算损失数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第二百三十五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王某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租赁地块恢复原状、返还给原告刘某某委会;
二、被告王某某赔偿因逾期占有原告土地造成的损失,损失数额按每亩每年1100元计算,时间从2014年5月1日至实际交付之日至,地亩数以原、被告签订的协议确定的四至位置计算。
本案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负担。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审判长:王从江
审判员:戴军
审判员:张春华

书记员:王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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