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骅市佳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贾莉(河北冀事达律师事务所)
孙金华
原告:黄骅市佳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康振清,经理,住所地:河北省黄骅市。
委托代理人:贾莉,河北冀事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金华,女,1959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黄骅市。
原告黄骅市佳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孙金华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黄骅市佳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孙金华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黄骅市佳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骅市佳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孙金华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黄骅市佳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黄骅市佳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骅市佳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孙金华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黄骅市佳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韩景韫
书记员:李冠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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