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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骅市京骅宝通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骅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黄骅市京骅宝通物流有限公司
王金强(河北兴骅律师事务所)
于锦良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骅支公司
高文战

原告:黄骅市京骅宝通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黄骅市。
法定代表人:张玉田,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金强,河北兴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于锦良,男,1945年3月21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河北省黄骅市。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骅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黄骅市渤海路市政府西侧。
负责人:王之元,经理。
委托代理人:高文战,男,1977年3月6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该公司职员,住该公司宿舍。
原告黄骅市京骅宝通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骅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黄骅市京骅宝通物流有限公司于2014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骅市京骅宝通物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骅市京骅宝通物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428元,由原告黄骅市京骅宝通物流有限公司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黄骅市京骅宝通物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骅市京骅宝通物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428元,由原告黄骅市京骅宝通物流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王玉强
审判员:胡德忠
审判员:刘重重

书记员:史瞳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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