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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骅市东大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刘某某、第三人黄骅市齐家务乡齐南村村民委员会债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黄骅市东大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龚学禄(河北兴骅律师事务所)
李龙华
刘某某
韩甫政(河北冀港律师事务所)
黄骅市齐家务乡齐南村村民委员会

原告:黄骅市东大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黄骅市。
法定代表人:刘永平,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龚学禄,河北兴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龙华,男,1957年3月出生,汉族,大专文化,该公司职员,住河北省黄骅市。
被告: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河北省黄骅市。
委托代理人:韩甫政,河北冀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黄骅市齐家务乡齐南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河北省黄骅市。
法定代表人:刘广亨,村委会主任。
原告黄骅市东大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东大建安公司)与被告刘某某、第三人黄骅市齐家务乡齐南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齐南村委会)债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0月18日、2014年1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东大建安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龚学禄、李龙华,被告刘某某及委托代理人韩甫政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齐南村委会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东大建安公司提交了第三人齐南村委会证明及刘灵、李艳双与第三人齐南村委会订立的楼房买卖合同,以证明被告刘某某楼房单价1520元/平方米。本院认为,刘灵、李艳双购买的楼房与被告刘某某同时建造,楼层相同,只是楼号不同,如果没有其他因素,楼房价格一般相同,被告刘某某没有证据证明自己所购房符合享有优惠的条件,因此,本院对原告东大建安公司主张被告刘某某所购楼房价格1520元/平方米予以确认。被告刘某某所购楼房面积为120.94平方米,已交楼款60000元,未完成工程(外墙保温、涂料)合款1318.3元。本院对被告刘某某拖欠第三人齐南村委会购楼款122509元(1520元/平方米×120.94平方米-60000元-1318.3元)予以确认。第三人齐南村委会与原告东大建安公司协议,将被告刘某某拖欠第三人齐南村委会的购楼款转让给原告东大建安公司,该转让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被告刘某某已知道了第三人齐南村委会将自己拖欠的购楼款转让给了原告东大建安公司,该转让协议对债务人刘某某发生法律效力。被告刘某某应将拖欠第三人齐南村委会的购楼款给付原告东大建安公司。对原告东大建安公司请求被告刘某某给付所欠购楼款予以支持。原告东大建安公司与第三人齐南村委会债权转让协议及催款通知中对逾期履行的责任承担约定不明,对原告东大建安公司请求被告刘某某自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不予支持。第三人齐南村委会在本案中不承担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九条  、第八十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刘某某给付原告黄骅市东大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债权转让款122509元;
二、第三人黄骅市齐家务乡齐南村村民委员会在本案中不承担责任。
以上给付内容限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将款交至黄骅市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开户行:工商银行黄骅市支行,账号:xxxx7。
如未按本判决所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案件受理费2750元,由被告刘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同时预交上诉费,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原告东大建安公司提交了第三人齐南村委会证明及刘灵、李艳双与第三人齐南村委会订立的楼房买卖合同,以证明被告刘某某楼房单价1520元/平方米。本院认为,刘灵、李艳双购买的楼房与被告刘某某同时建造,楼层相同,只是楼号不同,如果没有其他因素,楼房价格一般相同,被告刘某某没有证据证明自己所购房符合享有优惠的条件,因此,本院对原告东大建安公司主张被告刘某某所购楼房价格1520元/平方米予以确认。被告刘某某所购楼房面积为120.94平方米,已交楼款60000元,未完成工程(外墙保温、涂料)合款1318.3元。本院对被告刘某某拖欠第三人齐南村委会购楼款122509元(1520元/平方米×120.94平方米-60000元-1318.3元)予以确认。第三人齐南村委会与原告东大建安公司协议,将被告刘某某拖欠第三人齐南村委会的购楼款转让给原告东大建安公司,该转让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被告刘某某已知道了第三人齐南村委会将自己拖欠的购楼款转让给了原告东大建安公司,该转让协议对债务人刘某某发生法律效力。被告刘某某应将拖欠第三人齐南村委会的购楼款给付原告东大建安公司。对原告东大建安公司请求被告刘某某给付所欠购楼款予以支持。原告东大建安公司与第三人齐南村委会债权转让协议及催款通知中对逾期履行的责任承担约定不明,对原告东大建安公司请求被告刘某某自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不予支持。第三人齐南村委会在本案中不承担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九条  、第八十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刘某某给付原告黄骅市东大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债权转让款122509元;
二、第三人黄骅市齐家务乡齐南村村民委员会在本案中不承担责任。
以上给付内容限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将款交至黄骅市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开户行:工商银行黄骅市支行,账号:xxxx7。
如未按本判决所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案件受理费2750元,由被告刘某某承担。

审判长:闫广练
审判员:张发胜
审判员:丁金瑞

书记员:刘艳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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