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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骅市万向商贸有限公司与文安县天运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黄骅市万向商贸有限公司。
地址河北省黄骅市205国道刘皮庄段。
法定代表人沈凤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文安县天运商贸有限公司。
住址文安县德归镇新桥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景玉国,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袁伍林,河北瑞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原玮,河北瑞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黄骅市万向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文安县天运商贸有限公司买卖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6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0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骅市万向商贸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沈凤强,被告文安县天运商贸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袁伍林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3年4月1日签订了买卖合同一份,2013年4月2日被告购买原告价值118800元的轮胎,被告于2014年4月13日已给付原告轮胎款100000元,余款18800元原告以被告未偿还为由向被告追偿,被告不予认可,且被告认为本案超过诉讼时效。

本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予以证实,否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原告认为2015年6月11日给被告催款函一份,被告予以否认,且原告未提供被告收到此函的证据,原告认为多次向被告催要欠款,但均未提供有效证据予以证实催要欠款的时间,因此原告举证不够充分,且被告认为已不欠原告货款,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黄骅市万向商贸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8.5元,由原告黄骅市万向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士进

书记员:崔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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