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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香林与田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黄香林,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
被告:田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

原告黄香林与被告田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3日立案后,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香林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田某某经本院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公告期届满其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经合议庭评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黄香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田某某偿还我借款5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3月17日、4月17日,被告田某某因经营生意需要资金为由向我借款50000元。我将50000元借给田某某后,其没有偿还我借款。后我向田某某索要借款,可无法与其联系,请求法院支持我的诉讼请求。
被告田某某未应诉、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的事实如下:原告黄香林与被告田某某系朋友关系。2017年3月17日,田某某向黄香林借款20000元,田某某当日向黄香林出具借条一张,载明:“今借到黄香林现金20000元(大写贰万元整),于2017年7月17日归还。”2017年4月17日,田某某向黄香林借款30000元,田某某当日向黄香林出具借条一张,载明:“今借到黄香林现金30000元(大写叁万元整)。”后黄香林向田某某索要借款,因无法与田某某取得联系,故而成诉。

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受法律保护。被告田某某于2017年3月17日、4月17日向原告黄香林借款50000元后未按约定偿还,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其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被告田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偿还原告黄香林借款5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被告田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该期间从判决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审判长 黄勇
审判员 王卉
审判员 曹添毅

书记员: 燕高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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