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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某诉国网河北省电力公司沧州供电分公司劳动争议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黄某某
鲁国芬(河北通和律师事务所)
国网河北省电力公司沧州供电分公司
李冀生
刘剑(河北铭鉴律师事务所)

原告黄某某。
委托代理人鲁国芬,河北通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国网河北省电力公司沧州供电分公司。
负责人宋天民,经理。
组织机构代码80660300-3。
地址沧州市运河区永济西路21号。
委托代理人李冀生。
委托代理人刘剑,河北铭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黄某某诉被告国网河北省电力公司沧州供电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志新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某某及委托代理人鲁国芬、被告委托代理人李冀生、刘剑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诉求的事实,曾于2007年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作出(2007)运民一初字第316-341号民事判决书,并经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07)沧民终字第1084号民事判决书维持原判。上述民事判决书均对原告自1998年起就开始享受退休人员的待遇,领取退休养老金在《退休人员一次性生活补贴》发放表上签字认可;2004年双方再次签订《协议书》并经公证处公证,再次确认了退休身份的事实予以认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原告本案的请求在2007年诉讼时已经涵盖,该诉求属于重复诉讼。如果原告不服原判决或有新的证据,可另行申请再审。另外,原告在本案所反映的问题及衍生的相关诉求,应由劳动行政部门查处解决,依法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黄某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原告诉求的事实,曾于2007年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作出(2007)运民一初字第316-341号民事判决书,并经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07)沧民终字第1084号民事判决书维持原判。上述民事判决书均对原告自1998年起就开始享受退休人员的待遇,领取退休养老金在《退休人员一次性生活补贴》发放表上签字认可;2004年双方再次签订《协议书》并经公证处公证,再次确认了退休身份的事实予以认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原告本案的请求在2007年诉讼时已经涵盖,该诉求属于重复诉讼。如果原告不服原判决或有新的证据,可另行申请再审。另外,原告在本案所反映的问题及衍生的相关诉求,应由劳动行政部门查处解决,依法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黄某某的起诉。

审判长:刘志新

书记员:姚国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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