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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黄风兰,农民。委托代理人杨立勇,河北宏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某,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风兰与被告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黄风兰于2016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风兰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风兰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肖 民
书记员:李绍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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