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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某与鞠某某、朱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黄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青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凤英,上海耶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黄浦区,现住上海市松江区。
  被告:朱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
  被告:韩惠忠,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余姚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磊,上海申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浩,上海申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诸铭,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现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黄某某与被告鞠某某、朱某某、韩惠忠、诸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潘志毅独任审判。因被告朱某某实际居住地不明,本院采用公告方式送达诉讼文书,并依法转普通程序审理。本案于2018年11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某某于2018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需进一步收集证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4,500元,减半收取计27,250元,公告费560元,均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曹炳泉

书记员:潘志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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