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黄某某与赵某某、葛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黄某某
乔大文(河北弘诚律师事务所)
赵某某
葛某某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迁西支公司
杨磊

原告黄某某。
委托代理人乔大文,河北弘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某某。
被告葛某某。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迁西支公司,地址,组织机构代码:80513427-6.
负责人黄慧勇。
委托代理人杨磊。
原告黄某某与被告葛某某、赵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迁西支公司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景镇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某某的委托代理人乔大文,被告赵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迁西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杨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葛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公民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原唐山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第十一大队对此次交通事故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采纳。被告葛某某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赵某某作为其雇主,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因被告赵某某所有的冀B×××××号/冀B×××××挂重型半挂牵引货车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迁西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故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迁西支公司先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超过交强险限额的部分,按被告赵某某承担的责任比例,在商业三者险保险金额内赔偿。考虑原告尚需治疗,被告赵某某为原告垫付的45000元,本院暂不核减,待原告实际损失确定后再行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  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迁西支公司赔偿原告黄某某268283.75元,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的规定,加倍给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823元,由被告赵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法院,同时在7日内缴纳上诉费,逾期缴纳按放弃上诉处理。

本院认为,公民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原唐山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第十一大队对此次交通事故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采纳。被告葛某某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赵某某作为其雇主,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因被告赵某某所有的冀B×××××号/冀B×××××挂重型半挂牵引货车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迁西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故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迁西支公司先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超过交强险限额的部分,按被告赵某某承担的责任比例,在商业三者险保险金额内赔偿。考虑原告尚需治疗,被告赵某某为原告垫付的45000元,本院暂不核减,待原告实际损失确定后再行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  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迁西支公司赔偿原告黄某某268283.75元,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的规定,加倍给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823元,由被告赵某某负担。

审判长:张景镇

书记员:刘晓蕊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