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黄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宏杰,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秋燕,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伍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住址安徽省桐城市。
原告黄某某与被告伍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黄某某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伍某某价值人民币47,173.40元的财产,并已提供现金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伍某某价值人民币47,173.40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邸素琴
书记员:陈逸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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