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中心支公司
洪小乐(湖北新天律师事务所)
黄某某
周永雄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吉大九洲大道中官村公寓综合楼,组织机构代码89254332-5。
负责人:温文翔,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洪小乐,湖北新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某某,职工。
委托代理人:周永雄,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原审被告:刘某某。
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财保珠海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黄某某、刘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和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沙洋县人民法院(2013)鄂沙洋县拾民初字第00042号民事判决,上诉至本院。本院于2014年4月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5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太平洋财保珠海中心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洪小乐,被上诉人黄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周永雄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刘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原审法院确定黄某某的护理期限为20年,该期限并未超过法律规定的最长期限,且黄某某在起诉时年仅52岁,加上20年的护理时间,黄某某的年龄也并未超过湖北省的人均寿命,原审认定20年的护理期限,并无不当。太平洋财保珠海中心支公司虽有异议,但并无证据证明黄某某的健康状况不宜适用20年的护理期限,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如何计算赔偿费用的复函》精神,受害人是农村户口,但在城市经商、居住,其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地均为城市,有关损害赔偿费用应当根据当地城镇居民的相关标准计算。黄某某虽系农村户口,但自2010年12月起在沙洋县十里民生建材有限公司上班,食宿均在该公司。其经常居住地、主要生活来源地、生活消费地等均在城镇,原审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840元/年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并无不当。太平洋财保珠海中心支公司的该项上诉理由亦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在本次事故中,黄某某的医疗费用共计70518.53元,其中黄某某支付医疗费21369.56元,刘某某支付医疗费49148.97元。黄某某起诉时,仅主张了自己支付的21369.56元的医疗费,对刘某某垫付的医疗费并未主张。太平洋财保珠海中心支公司虽向刘某某赔付了1万元的医疗费,但该款并不在黄某某主张的经济损失范围内,故太平洋财保珠海中心支公司提出应扣减1万元医疗费的上诉理由亦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一)项 之规定,经合议庭评议,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7100元,由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中心支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原审法院确定黄某某的护理期限为20年,该期限并未超过法律规定的最长期限,且黄某某在起诉时年仅52岁,加上20年的护理时间,黄某某的年龄也并未超过湖北省的人均寿命,原审认定20年的护理期限,并无不当。太平洋财保珠海中心支公司虽有异议,但并无证据证明黄某某的健康状况不宜适用20年的护理期限,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如何计算赔偿费用的复函》精神,受害人是农村户口,但在城市经商、居住,其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地均为城市,有关损害赔偿费用应当根据当地城镇居民的相关标准计算。黄某某虽系农村户口,但自2010年12月起在沙洋县十里民生建材有限公司上班,食宿均在该公司。其经常居住地、主要生活来源地、生活消费地等均在城镇,原审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840元/年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并无不当。太平洋财保珠海中心支公司的该项上诉理由亦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在本次事故中,黄某某的医疗费用共计70518.53元,其中黄某某支付医疗费21369.56元,刘某某支付医疗费49148.97元。黄某某起诉时,仅主张了自己支付的21369.56元的医疗费,对刘某某垫付的医疗费并未主张。太平洋财保珠海中心支公司虽向刘某某赔付了1万元的医疗费,但该款并不在黄某某主张的经济损失范围内,故太平洋财保珠海中心支公司提出应扣减1万元医疗费的上诉理由亦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一)项 之规定,经合议庭评议,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7100元,由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中心支公司负担。
审判长:苏华
审判员:刘慧敏
审判员:李瑞
书记员:龙金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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