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南安市。
被告:上海宝某大酒店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胡明祥,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丽,上海昱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黄某某与被告上海宝某大酒店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8日立案。原告黄某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2019年11月11日,原告黄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黄某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陈远征
书记员:倪礼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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