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奉贤区,现住上海市奉贤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天岚(系原告黄某某之女),住同原告黄某某。
被告:上海歌信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王华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汇贤,上海理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翀涛,上海理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科某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张一民,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群群,上海理帅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黄某某诉被告上海歌信置业有限公司、上海科某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4日立案。原告黄某某于2018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明确不再缴纳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某某撤诉。
审判员:何吉英
书记员:金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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