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某皎,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武汉市武昌区中南路14号。
委托代理人刘道炎,湖北三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分行(以下简称中信银行宜昌分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582495284A)。住所地宜昌市西陵一路2号美岸长堤写字楼裙楼1-2层。
负责人王鹏,中心银行宜昌分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宋卫国、张政,湖北宋卫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皎与被告中信银行宜昌分行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皎于2016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中信银行宜昌分行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黄某皎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黄某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3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黄某皎负担。
审 判 长 冯杨勇 审 判 员 姚卫琼 人民陪审员 望西峨
书记员:廖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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