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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某与民生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黄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
委托代理人:叶泓,湖北云开正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民生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武珞路442号新时代商务中心21层。
负责人:杨丽华,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朱媛媛,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苏伟,湖北浩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某与被告民生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某于2012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黄某某承担。

审判员 杨婧

书记员: 辛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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