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黄某某,退休教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黑龙江省八五一一农场。
法定代表人:王福,该农场场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文贤,该场司法分局科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鸿志,黑龙江红旗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黄某某因与被上诉人黑龙江省八五一一农场(以下简称农场)劳动争议一案,不服黑龙江省牡丹江农垦法院(2017)黑8108民初82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7年8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黄某某,被上诉人农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文贤、孙鸿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黄某某上诉请求:依法撤销黑龙江省牡丹江农垦法院(2017)黑8108民初823号民事裁定,依法判令被上诉人落实上诉人的住房提租补贴,请求和管局中小学退休教师享受同等待遇,一、二审的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及理由: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有证不认,导致事实认定不准。原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认定上诉人提起民事诉讼超过诉讼时效,上诉人于2016年7月18日收到黑龙江省农垦牡丹江管理局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牡垦劳人仲不字〔2016〕第9号《不予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的理由是不属于劳动争议仲裁受案范围,上诉人已退休,不是劳动者,原本不需要仲裁,原审法院要求上诉人必须先走仲裁后立案程序导致超期。原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适用法律不当。原审程序违法,无故推迟开庭,故意偏袒被上诉人。上诉人提起诉讼是依据国家和省有关文件以及《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相关规定,要求兑现被克扣的住房提租补贴。
农场辩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予维持。上诉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驳回。事实及理由:上诉人在收到牡丹江管局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不予受理通知后,没有按照法律规定在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确实已经超过了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因此,原审法院裁定驳回其起诉是符合法律规定的。请二审法院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黄某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落实兑现补发原告2009年1月至2017年6月住房提租补贴36,970.76元,从2017年7月1日起每月给原告增发住房提租补贴542.59元,并随养老金调整增加数额而按相关文件规定比例按时递增,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黄某某于2016年7月18日收到黑龙江省农垦牡丹江管理局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牡垦劳人仲不字〔2016〕第9号《不予受理通知书》,当日到法院起诉黑龙江省农垦牡丹江管理局;7月底法院立案庭答复应起诉黑龙江省八五一一农场。2017年6月15日黄雅珍向牡丹江农垦法院提起劳动争议诉讼。一审法院认为,对于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劳动者应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黄某某称于2016年7月18日收到黑龙江省农垦牡丹江管理局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牡垦劳人仲不字〔2016〕第9号《不予受理通知书》,到法院起诉黑龙江省农垦牡丹江管理局;当月底法院立案庭通知其应起诉黑龙江省八五一一农场。黄雅珍于2017年6月15日向法院提起劳动争议诉讼,已超过了法律规定提起诉讼的期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驳回黄某某的起诉。
二审期间上诉人举示如下证据:国办发(2015)43号《乡村教师支持计划》一份。证明:我是在提出补贴发放范围内的人员。被上诉人质证意见为该证据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该证据的内容适用于乡村教师,而农场的学校教师并不属于乡村教师。因此不能适用文件的规定。
因此证据与本案无关联性,本院不予采信。
本院认为,双方争议的焦点为:本案的上诉人提起诉讼是否超过诉讼时效;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是否有误,适用法律是否不当,程序是否违法。关于本案的上诉人提起诉讼是否超过诉讼时效的问题,本院认为,上诉人黄某某于2016年7月18日收到黑龙江省农垦牡丹江管理局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不予受理通知书》,对此结果不服的可以在15日内向法院提起诉讼,上诉人对此期限知悉,但未能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提起诉讼,确已超过诉讼时效期限。关于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是否有误,适用法律是否不当,程序是否违法的问题。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超过诉讼时效的事实无误,且本案不属于民事案件受理范围。上诉人提出的原审适用法律错误问题,属上诉人理解错误,适用法律并无不当。上诉人提出原审程序违法问题,原审并不存在无故延期开庭的情况,上诉人未提供其他证据予以证实。
综上,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韩 冬 审判员 周志强 审判员 鲁 民
书记员:翟士岩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