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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某诉夏大中民间借贷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黄某某
伍清平(湖北惠山律师事务所)
夏大中
阳杰(湖北金卫律师事务所)

原告黄某某。
委托代理人伍清平,湖北惠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夏大中。
委托代理人阳杰,湖北金卫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黄某某与被告夏大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2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邓双跃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符丽、人民陪审员赵大波参加评议的合议庭,于2014年9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某某的委托代理人伍清平,被告夏大中的委托代理人阳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真实、合法、有效,被告未按期履行还款义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被告夏大中辩称其并非实际借款人,无证据证实,对其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  、第一百零七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夏大中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偿还原告黄某某借款100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800元,由被告夏大中负担(该款已由原告预交,被告应于清还上述款项时一并给付原告,本院不再作收退)。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真实、合法、有效,被告未按期履行还款义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被告夏大中辩称其并非实际借款人,无证据证实,对其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  、第一百零七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夏大中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偿还原告黄某某借款100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800元,由被告夏大中负担(该款已由原告预交,被告应于清还上述款项时一并给付原告,本院不再作收退)。

审判长:邓双跃
审判员:符丽
审判员:赵大波

书记员:王一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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