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银美
税勇(湖北楚峡律师事务所)
高某
何某
谭贤学(湖北必胜律师事务所)
何某某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西湖支公司
李天泉(湖北硒都律师事务所)
原告黄银美。
原告高某(系原告黄银美之夫)。
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税勇,湖北楚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何某。
被告何某某。
上列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谭贤学,湖北必胜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西湖支公司。
负责人万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天泉,湖北硒都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银美、高某诉被告何某某、何某、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西湖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黄银美、高某因证据不足于2015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黄银美、高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并无规避法律的行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银美、高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28元,减半收取1114元,由原告黄银美、高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黄银美、高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并无规避法律的行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银美、高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28元,减半收取1114元,由原告黄银美、高某负担。
审判长:王静
书记员:陈海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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