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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与刘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黄某,男,生于1969年9月7日,汉族,宜都市人,住宜都市。
被告:刘某某,男,生于1970年11月1日,汉族,宜都市人,住宜都市。
委托代理人:曾建国,湖北峡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黄某与被告刘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艾贻学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8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某、被告刘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曾建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黄某与被告刘某某系劳务合同关系,原告为被告提供劳务,被告应当支付相应的报酬。被告刘某某书立的《欠条》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法成立并发生合同效力,本院予以确认,被告刘某某应当按照约定继续履行付款义务,故对原告的诉讼主张,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的抗辩主张无事实依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刘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给付原告黄某劳务款人民币56125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204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602元,由被告刘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艾贻学

书记员:江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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