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铁桥
刘运红(湖北昕明律师事务所)
吴某
原告黄铁桥。
委托代理人刘运红,湖北昕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某,系鄂LQ9829号摩托车的车主和驾驶员。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铁桥诉被告吴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黄铁桥于2014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铁桥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黄铁桥负担。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铁桥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黄铁桥负担。
审判长:韩贤水
书记员:刘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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