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黄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存艺,上海六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盛刚,上海六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王玲玲,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
被申请人:林秀通,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
被申请人:上海赛尔富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王玲玲,负责人。
申请人黄某某与被申请人王玲玲、林秀通、上海赛尔富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8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王玲玲、林秀通、上海赛尔富投资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36,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王玲玲、林秀通、上海赛尔富投资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36,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凌 莉
书记员:陈 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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