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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与吴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黄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谦,北京市五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张家口市赤城县。

原告黄某与被告吴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9日立案。原告黄某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请求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黄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77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温馨

书记员:王喆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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