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金英,女,汉族,住南宫市。原告:谢某某,女,汉族,住南宫市。原告:谢立爽,女,汉族,住南宫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瑞华,河北德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谢某某,男,汉族,住南宫市。
谢某某、黄金英、谢立爽与谢某某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25日立案。原告谢某某、黄金英、谢立爽于2018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谢某某、黄金英、谢立爽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谢某某、黄金英、谢立爽负担。
审判员 庄晓阳
书记员:赵文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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