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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金英、谢某某等与谢某某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黄金英,女,汉族,住南宫市。原告:谢某某,女,汉族,住南宫市。原告:谢立爽,女,汉族,住南宫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瑞华,河北德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谢某某,男,汉族,住南宫市。

谢某某、黄金英、谢立爽与谢某某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25日立案。原告谢某某、黄金英、谢立爽于2018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谢某某、黄金英、谢立爽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谢某某、黄金英、谢立爽负担。

审判员  庄晓阳

书记员:赵文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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