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金花,女,1954年5月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代理人王锋,上海陈建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建华,上海陈建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华忠,男,1971年5月2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上海迪洲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徐定华。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负责人陈雪松。
原告黄金花与被告华忠、上海迪洲鞋业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日立案受理。因原告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黄金花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陆波静
书记员:顾海琳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