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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金枝与郭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黄金枝
曹健(河北佳诚信和律师事务所)
郭某某

原告:黄金枝。
委托代理人:曹健,河北佳诚信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郭某某。


原告黄金枝与被告郭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经审查认为,原告起诉的被告是郭某某,但其向法院提供的借条和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大幕乡的居住证明,均证实借款人为郭远朋。而根据原告提供的联系方式,本院无法联系到被告,因此不能证明郭某某与郭远朋为同一人。故原告起诉的诉讼主体不适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黄金枝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黄金枝与被告郭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经审查认为,原告起诉的被告是郭某某,但其向法院提供的借条和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大幕乡的居住证明,均证实借款人为郭远朋。而根据原告提供的联系方式,本院无法联系到被告,因此不能证明郭某某与郭远朋为同一人。故原告起诉的诉讼主体不适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黄金枝的起诉。

审判长:张彦霞
审判员:薛硕
审判员:赵玲

书记员:沈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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