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某,住大庆市。
委托代理人弈洪刚,黑龙江弈洪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金德,男,住海伦市。
委托代理人郝显东,黑龙江郝显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越,男,住绥化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七台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桃山区大同街5号。
负责人房海宁,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杜英文,黑龙江正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冬亮,职业个体,住大庆市。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2016)黑1283民初396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海伦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张 敏 代理审判员 付振铎 代理审判员 杜雪红
书记员:王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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