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金华,男,1992年9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宝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琼瑶,上海市广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宏辕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张报祥,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康银松,上海正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健雄,男,1983年5月4日出生,户籍地上海市黄浦区。
被告:上海钰影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韩硕华,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金华与被告上海宏辕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赵健雄、上海钰影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上海宏辕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称,赵健雄与黄金华签订合同中所涉公章非上海宏辕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的公章,本案涉嫌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刘 燕
书记员:王 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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