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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金凤某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某支公司、宝某县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原告):黄金凤,女。
委托代理人:杨秀兰(系原告母亲):女。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某支公司。
法定代表人:生可达,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连婧,黑龙江中程佳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宝某县人民医院。
法定代表人:张清峰,职务院长。
委托代理人:祭炳亮,男。

上诉人黄金凤因与被上诉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某支公司、宝某县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宝某县人民法院(2016)黑0523民初168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黄金凤委托代理人杨秀兰、被上诉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某支公司委托代理人张连婧、被上诉人宝某县人民医院委托代理人祭炳亮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审理认为:上诉人黄金凤诉讼主张的伤残及赔偿的相关事实,已经宝某县(2008)清民初字第51号生效判决及(2016)黑民再46号民事裁定书进行了确认,赔偿款项已经得到执行。现黄金凤再行诉讼,一审法院认定其重复起诉,裁定驳回起诉正确。黄金凤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德良 审判员  岳 明 审判员  曹红霞

书记员:刘艳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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