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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金义与海林市交通运输局、牡丹江市一林商砼有限责任公司、海林市公路管理站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黄金义
海林市交通运输局
吴红伟(黑龙江宏硕律师事务所)
牡丹江市一林商砼有限责任公司
钟法江(黑龙江正大律师事务所)
海林市公路管理站

原告黄金义,男,1953年4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告海林市交通运输局。
法定代表人姚立新,男,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吴红伟,黑龙江宏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牡丹江市一林商砼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学民,男,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钟法江,黑龙江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林市公路管理站。
法定代表人颜丙强,男,该站站长。
委托代理人吴红伟,黑龙江宏硕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金义与被告海林市交通运输局、牡丹江市一林商砼有限责任公司、海林市公路管理站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黄金义于2016年2月25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金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337.50元,由原告黄金义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金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337.50元,由原告黄金义负担。

审判长:许万福

书记员:吴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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