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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某与湖北全龙联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原告):黄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李沫(代理权限:一般代理),湖北君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全龙联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苏书亮,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方军(代理权限:代为参加诉讼,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调解或和解,代为申请执行,代签法律文书),湖北英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苏书全(代理权限:代为参加诉讼,进行调解,代签法律文书等),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股东。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广水市人民法院(2015)鄂广水民初字第00882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广水市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7690元,减收4690元,实收3000元,退还上诉人黄某某。

审 判 长  李 超 审 判 员  周 鑫 代理审判员  朱玉玲

书记员:王凌 错误!未指定书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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