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黄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李沫(代理权限:一般代理),湖北君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全龙联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苏书亮,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方军(代理权限:代为参加诉讼,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调解或和解,代为申请执行,代签法律文书),湖北英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苏书全(代理权限:代为参加诉讼,进行调解,代签法律文书等),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股东。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广水市人民法院(2015)鄂广水民初字第00882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广水市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7690元,减收4690元,实收3000元,退还上诉人黄某某。
审 判 长 李 超 审 判 员 周 鑫 代理审判员 朱玉玲
书记员:王凌 错误!未指定书签。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