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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进军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仙桃支公司、曾某某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仙桃支公司
王建斌(湖北龙田律师事务所)
黄进军
谢琴秀(湖北天门法律援助中心)
曾某某
李凯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仙桃支公司。住所地:仙桃市沔阳大道9号。
代表人张小松。
委托代理人王建斌,湖北龙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进军,农民。
委托代理人谢琴秀,天门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曾某某,驾驶员。
原审被告仙桃市昌隆出租车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仙桃市干河办事处仙源大道22号。
法定代表人李国祥。
委托代理人李凯。
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仙桃支公司(以下简称仙桃财保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黄进军、曾某某、原审被告仙桃市昌隆出租车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昌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2014)鄂天门民初字第011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4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别瑶成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王晓明、汪丽琴参加的合议庭,于2014年5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仙桃财保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建斌,被上诉人黄进军的委托代理人谢琴秀,被上诉人曾某某,原审被告昌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凯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时争议的焦点是:1、打印费、鉴定费应否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2、没有正式医疗费票据的6600元医药费应否赔偿。针对上述焦点,评判如下:
关于打印费、鉴定费应否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的问题。交强险责任限额分为三项,一是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二是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三是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其中死亡伤残赔偿限额项下包括丧葬费、死亡补偿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护理费、康复费、住宿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黄进军的上述赔偿项目总和为97670.30元,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后还有余额,为最大限度救济被害人,原审判决打印费、鉴定费在此项内赔付,并无不当。
关于没有正式医疗费票据的6600元医药费应否赔偿。经核实,黄进军支付的6600元医疗费,票据属实,系黄进军在天门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期间购买白蛋白所用,该费用为黄进军实际支出的医疗费,保险公司应当赔偿。
综上,仙桃财保公司的上诉理由均不成立。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实体处理得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一项  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仙桃支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时争议的焦点是:1、打印费、鉴定费应否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2、没有正式医疗费票据的6600元医药费应否赔偿。针对上述焦点,评判如下:
关于打印费、鉴定费应否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的问题。交强险责任限额分为三项,一是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二是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三是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其中死亡伤残赔偿限额项下包括丧葬费、死亡补偿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护理费、康复费、住宿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黄进军的上述赔偿项目总和为97670.30元,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后还有余额,为最大限度救济被害人,原审判决打印费、鉴定费在此项内赔付,并无不当。
关于没有正式医疗费票据的6600元医药费应否赔偿。经核实,黄进军支付的6600元医疗费,票据属实,系黄进军在天门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期间购买白蛋白所用,该费用为黄进军实际支出的医疗费,保险公司应当赔偿。
综上,仙桃财保公司的上诉理由均不成立。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实体处理得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一项  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仙桃支公司负担。

审判长:别瑶成
审判员:王晓明
审判员:汪丽琴

书记员:高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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