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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运海、黄某某等与广平县平固店中心卫生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黄运海,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广平县,.系死者张艮娥丈夫。
原告黄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广平县,.系死者张艮娥长女。
原告黄红敏,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广平县,.系死者张艮娥次女。
原告苗连荣,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广平县,.系死者张艮娥母亲。
四原告委托代理人郭秋强,河北精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平县平固店中心卫生院,地址:广平县平固店镇平南街,组织机构代码40302655-5。
法定代表人韩广军,该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张瑞志,河北张瑞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黄运海、黄某某、黄红敏、苗连荣(四原告)与广平县平固店镇中心卫生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四原告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不违背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黄运海、黄某某、黄红敏、苗连荣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四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杨红涛 审 判 员  闫玲玲 人民陪审员  庞圣平

书记员:刘冰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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