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运海,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广平县,.系死者张艮娥丈夫。
原告黄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广平县,.系死者张艮娥长女。
原告黄红敏,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广平县,.系死者张艮娥次女。
原告苗连荣,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广平县,.系死者张艮娥母亲。
四原告委托代理人郭秋强,河北精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平县平固店中心卫生院,地址:广平县平固店镇平南街,组织机构代码40302655-5。
法定代表人韩广军,该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张瑞志,河北张瑞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黄运海、黄某某、黄红敏、苗连荣(四原告)与广平县平固店镇中心卫生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四原告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不违背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黄运海、黄某某、黄红敏、苗连荣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四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杨红涛 审 判 员 闫玲玲 人民陪审员 庞圣平
书记员:刘冰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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