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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迎某、胡某某等与王某、郑某某等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大悟县人,居民,住大悟县。上诉人(原审被告):郑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大悟县人,居民,住大悟县。上诉人(原审被告):彭盛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大悟县人,居民,住大悟县。王某、郑某某、彭盛成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树忠,大悟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大悟分公司。住所地:大悟县城关镇府前街**号。主要负责人:喻嵘,该分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余红斌,湖北勤才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省楚天视讯网络有限公��大悟分公司。住所地:大悟县府前街***号。主要负责人:鲁述坤,该分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楠,该分公司市场维护部副部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婷,湖北君兆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大悟县公路管理局。住所地:大悟县兴华路**号。法定代表人:熊国辉,该局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XX,湖北君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迎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大悟县人,居民,住大悟县,系受害人胡永红妻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胡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大悟县人,居民,住大悟县,系受害人胡永红父亲。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蔡玉珍,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大悟县人,居民,住大悟县,系受害人胡永红母亲。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胡胜男,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大悟县人,居民,住大悟县,系受害人胡永红女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胡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大悟县人,学生,住大悟县,系受害人胡永红儿子。五被上诉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昊,湖北勤才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王某、郑某某、彭盛成、上诉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大悟分公司、上诉人湖北省楚天视讯网络有限公司大悟分公司、上诉人大悟县公路管理局因与被上诉人黄迎某、胡某某、蔡玉珍、胡胜男、胡某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大悟县人民法院(2017)鄂0922民初10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12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王某、郑某某、���盛成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树忠,上诉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大悟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余红斌,上诉人湖北省楚天视讯网络有限公司大悟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楠、刘婷,上诉人大悟县公路管理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XX,被上诉人黄迎某及被上诉人黄迎某、胡某某、蔡玉珍、胡胜男、胡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昊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部分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北省大悟县人民法院(2017)鄂0922民初1076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湖北省大悟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王某、郑某某、彭盛成、上诉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大悟分公司、上诉人湖北省楚天视讯网络有限公司大悟分公司、上诉人大悟县公路管理局分别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各4702元均予以退回。

审判长  孟晓春
审判员  丁福生
审判员  李国华

书记员:胡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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