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浩,上海市志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
被告:金花,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原告黄某与被告张某某、金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0日立案。原告黄某于2019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黄某申请撤回对被告张某某、金花的起诉,属自行处分自己民事权利的行为,并无不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黄某负担(已付)。
审判员:施风雅
书记员:魏 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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