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大庆市大同区。
委托代理人:郭金贵,黑龙江郭金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齐齐哈尔市龙沙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某与被告吴某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某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黄某某承担。
审 判 长 曹玉红 人民陪审员 蒋鸿雁 人民陪审员 涂冬云
书记员:吴楠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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