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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某、吴某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黄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大庆市大同区。
委托代理人:郭金贵,黑龙江郭金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齐齐哈尔市龙沙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某与被告吴某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某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黄某某承担。

审 判 长  曹玉红 人民陪审员  蒋鸿雁 人民陪审员  涂冬云

书记员:吴楠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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