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黄某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碑店市新城镇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黄某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碑店市新城镇支行
贾雪东(河北名鼎律师事务所)

原告黄某。
被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碑店市新城镇支行。
法定代表人王志明,职务:行长。
委托代理人贾雪东,河北名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黄某与被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碑店市新城镇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黄某、被告的委托代理人贾雪东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我在被告处办理了卡号62×××00的金卡一张,陆续存款若干笔,因该行监管不力,支款系统出现漏洞,2015年10月18日、19日,我在该行好存款陆续通过快捷支付的方式,被他人取走12笔,共计10900元存款,事件发生后,被告总以调查为由,拒不赔付,故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存款10900元。
被告辩称,本案涉嫌刑事案件,应当先刑后民,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当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原告在被告处的存款通过快捷支付的方式被转走,这些操作是原告的正常消费支出还是被他人恶意套取,原告应当举证证明本人没有进行过交易和支付,或者被告方存在柜员操作过错或者银行系统存在漏洞导致存款丢失,现原告不能就上述事实提交证据予以证实,其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因该事件原告已经报警,可待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凭事实和证据再另行主张权利。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7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费用的,将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院认为,原告在被告处的存款通过快捷支付的方式被转走,这些操作是原告的正常消费支出还是被他人恶意套取,原告应当举证证明本人没有进行过交易和支付,或者被告方存在柜员操作过错或者银行系统存在漏洞导致存款丢失,现原告不能就上述事实提交证据予以证实,其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因该事件原告已经报警,可待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凭事实和证据再另行主张权利。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7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罗悦君
审判员:王东来
审判员:李志伟

书记员:孙建超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