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黄某某,曾用名黄三怀,男。
委托代理人孙志军,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何盛,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申请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建设大道518号,组织机构代码证为87760307-8。
负责人毕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费雪峰,湖北民本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委托代理人田苗,湖北民本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鄂蔡甸民一初字第00471号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本院执行过程中,被申请执行人已履行法定义务,故本案业已执行结束,特此通知。
审判员 罗英
书记员:丁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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