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远安县人,个体工商户,住湖北省远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杰,湖北沮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远安县人,农民,住湖北省远安县。
原告黄某某诉被告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0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黄某某于2018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某某自愿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2元,依法减半收取计96元,由原告黄某某负担。
审判员 王莉娟
书记员: 胡源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