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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与湖北宇星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黄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兴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丁雪莲,湖北三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湖北宇星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点军区五龙一路5号。法定代表人:李爱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袁绪令,湖北三雄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成竹,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宇星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职工,住宜昌市点军区。特别授权。

原告黄某与被告湖北宇星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7日立案。原告黄某于2018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5688元,减半收取12844元,由原告黄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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