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兴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丁雪莲,湖北三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湖北宇星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点军区五龙一路5号。法定代表人:李爱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袁绪令,湖北三雄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成竹,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宇星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职工,住宜昌市点军区。特别授权。
原告黄某与被告湖北宇星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7日立案。原告黄某于2018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5688元,减半收取12844元,由原告黄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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