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1,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原告:黄某2,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章芊昊,上海木诚木律师事务所律师。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嘉平,上海木诚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焦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
被告:上某某,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
法定代表人:徐丰林,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玉鹏,上海九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博。
原告黄1、黄某2诉被告焦某某、上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6日立案,2019年10月10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黄1、黄某2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9300元,减半收取计4650元,由原告黄1、黄某2负担。
审判员:李清梅
书记员:朱 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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