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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菊芳与郑帮华、严某等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申请人黄菊芳,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
委托代理人杨新江,湖北普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周扬,湖北普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郑帮华,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
被申请人严某,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
被申请人宜昌泽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西陵一路18-1号。
法定代表人郑帮华,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黄菊芳于2017年2月2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郑帮华、严某、宜昌泽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3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三被申请人的等值财产。担保人周华向本院提供产权证号为宜市房权证西陵字第××号项下的房产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黄菊芳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被申请人郑帮华、严某、宜昌泽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在130万元的限额内予以查封、扣押、冻结。
二、对担保人周华提供的位于宜昌市西陵二马路24-5号,产权证号为宜市房权证西陵字第××号项下的房产予以查封。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黄菊芳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黄冬仙

书记员:李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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