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某珍
毛勤国(湖北三雄律师事务所)
葛洲坝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
宜昌市通惠土石方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杜洲(湖北夷陵律师事务所)
申请再审人(原审原告)黄某珍,女。
委托代理人毛勤国,湖北三雄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葛洲坝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万才,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宜昌市通惠土石方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肖远华,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杜洲,湖北夷陵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申请再审人(原审原告)黄某珍诉被申请人(原审被告)葛洲坝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宜昌市通惠土石方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申请再审人(原审原告)黄某珍于2014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再审人(原审原告)黄某珍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再审人(原审原告)黄某珍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申请再审人(原审原告)黄某珍负担。
本院认为,申请再审人(原审原告)黄某珍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再审人(原审原告)黄某珍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申请再审人(原审原告)黄某珍负担。
审判长:刘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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