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振,江苏大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先豪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施春美,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公钦,上海市嘉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戎斌,上海市嘉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黄某与被告上海先豪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3日立案。审理中,原告黄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以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黄某负担。
审判员:陆新星
书记员:施大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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