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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与上海先豪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黄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振,江苏大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先豪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施春美,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公钦,上海市嘉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戎斌,上海市嘉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黄某与被告上海先豪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3日立案。审理中,原告黄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以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黄某负担。

审判员:陆新星

书记员:施大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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