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国红,上海市恒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鑫地家具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黄瑾,经理。
原告黄某某诉被告上海鑫地家具市场管理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3日立案后,原告于2019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需要继续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
审判员:汤元忠
书记员:曹蓓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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